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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318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31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議人
王金池
即受處分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受處分人王金池所有之車牌號碼KEF-305 號重型機車,於民國(下同)100 年5 月12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中興北街口,因「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第12條第2 項等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400 元,並扣繳牌照。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金池原持有之車牌號碼KEF-305 號重型機車,經伊詢問監理人員,教伊刊登報紙,確保以後違規罰鍰或該車被宵小作壞事等與伊無涉,伊乃於98年5 月5 日刊登報紙,內容為:「本車已售予聯華汽機車當鋪,請於一週內辦理過戶,否則本人逕至監理所辦理註銷手續」,因未見下文,伊於98年5 月13日親洽蘆洲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完成。不料權益受損,日前收到蘆洲監理站之裁決書,舉發事實為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處罰鍰5,400 元,牌照扣繳;另一張書函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說明該分局二重派出所於100 年5 月12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本件違規,正本給駕駛本車違規之陳鉉文,此車已辦理完成註銷手續,警察當場查扣行照、牌照一面由蘆洲監理站保管,伊權益名聲已受損,此違規罰鍰應轉由違規人陳鉉文等語。

三、按汽車有「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其牌照扣繳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中段固有明文,惟為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致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結果,並同時保障人民權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1 項亦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甚明。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同細則第11條第1 項第2 款復規定:「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換言之,當場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受處分人並非當場為警攔停之駕駛人,舉發機關即應於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送達被處分人,始能完成舉發程序。倘受處分人未經舉發,或舉發機關未填製舉發通知單,或舉發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處罰機關即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均非合法。

四、原登記為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KEF-305 號重型機車,於100 年5 月12日11時30分許,經陳鉉文駕駛,在新北市○○區○○路、中興北街口,因「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一事,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足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應加探究者,厥係本件裁決程序是否合法?

五、經查:觀乎上開舉發通知單之記載,駕駛人為「陳鉉文」,而依卷證資料,亦未見舉發機關有將前述違規事實另行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依法應受處分之人即汽車所有人王金池之相關資料,自難認已依法完成舉發程序,詎原處分機關漏未審酌此一情事即逕於100 年9 月15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為裁決處分(罰鍰5,400 元,並扣繳牌照),於法自有未合。

六、綜上所述,為保障異議人於程序上之上開權益,原處分機關所為之本件裁決處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31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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