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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36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浩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100 年8 月8 日經辯論終結,茲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5417 號併案審理部分,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6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