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73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德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2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德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自備鑰匙1 支或趁原機車鑰匙插在鑰匙孔並未取下之機會,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竊盜犯行,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以100 年度偵緝字第12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0 年5 月24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於100 年5 月30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395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現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794 號審理中,尚未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5 月24日板檢玉秋100 偵緝1225字第214961號函影本各1 件及各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則公訴人就被告被訴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行向本院提起本件公訴而於100 年8 月12日繫屬本院,此有本件起訴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8 月11日板檢玉恭100 偵18215 字第5638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考,於法自有未合,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時    間│地          點│被害人│遭竊物品│備    註│
├────┼───────┼───┼────┼────┤
│99年9 月│臺北縣新莊市(│劉春生│車牌號碼│起訴書附│
│16日5 時│現改制為新北市│      │LH3-581 │表編號6 │
│許      │新莊區○○○路│      │號重型機│        │
│        │287 巷2 弄34號│      │車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3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