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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0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家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90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家宏無罪。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家宏於民國(下同)100 年6 月11日23時15分許,騎乘自己所有車牌號碼BPN-853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245 巷46號前,見被害人呂進安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5T-149 8號自用小貨車停放上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詳方式,竊取上開自用小貨車內電腦發電器(即引擎電腦)1 臺得手後離去。嗣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訊據被告李家宏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騎用上開機車以倒車方式停放在上開自用小貨車後方處,惟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當時並未竊取上開自用小貨車內之上開電腦發電器乙台,伊當時因與其友人「可可」相約在重慶路附近見面,而伊找不到其住址,才會停車在該處下車打電話給「可可」,「可可」說就在五權公園那邊7-11樓上云云。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竊盜犯嫌,無非係以被害人呂進安之指述及警員事後調取上開失竊現場之監視錄影畫面等云云,為其僅之之論據。又被害人呂進安於上開時地遭人竊取上開自用小貨車內之電腦發電器乙台及被告曾於上開時地騎用上開機車以倒車方式停放在上開自用小貨車後方處等情,業據被害人呂進安於偵查中指述明確,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復有現場圖乙紙、現場照片4 紙、同型電腦發電器翻拍照片2 紙及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6 紙,在卷可稽,雖堪認定。惟被告不僅迭次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竊取上開自用小貨車內之電腦發電器乙台等語在卷,且依據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6 紙後,亦僅堪認定被告於上開時地雖確有騎用上開機車停放在上開自用小貨車後方處乙節,至於被告事後有無進入上開自用小貨車內竊取車內之電腦發電器乙台之情事,揆諸上開翻拍照片6 紙,尚難堪認定。雖本件承辦警員黃駿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停放上開機車在上開自用小貨車後面約4 、5分鐘,上開自用小貨車前擋風玻璃裡面隱約有東西在晃云云,而證人亦本件承辦警員周嘉哲於偵查中證稱伊有調取被害人呂進安自100 年6 月11日19時30分許將上開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後,至其於同年月13日9 時許前往取用上開自用小貨車時發現上開電腦發電器乙台遭人竊取時止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在這段時間內,只有被告乙人騎用上開機車接近上開自用小貨車云云,惟經本院依法勘驗偵查卷內所附監視器光碟乙片後,勘驗結果:光碟內有2 個影片檔,12個相片檔,1 個word檔(無法開啟),影片檔中之MVI_2367檔為MVI_2383檔中一部分,故僅播放勘驗MVI_2383檔,撥放時間約為4 分29秒,「拍到被告騎用BPN-853 號機車於播放時間34秒時停放在被害人所有自用小貨車後方處,其餘經過詳如勘驗報告所示」,不僅核與警員周嘉哲於偵查中證稱伊有調取自100 年6 月11日19時30分許起至其於同年月13日9 時許止之全部監視器錄影畫面,相去甚許,且揆諸上開勘驗結果,亦無法明確認定被告於上開時地確有侵入被害人呂進安上開自用小貨車內竊取上開電腦發電器乙台之畫面經過在卷,至為顯然。至於被告所辯「可可」之女子其人,被告始終無法提供其正確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惟此僅屬被告此部分所辯,是否足堪採信之問題,與被告是否確有本件被訴竊盜犯行,應屬二事,自仍應憑積極證據認定之,附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僅憑被害人呂進安上開單一指訴之詞、翻拍照片6 紙及上開監視器光碟畫面乙片,尚不足堪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上開犯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子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8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