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至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013號),本院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鄭至凱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