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哲雄
- 被告
- 王粉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孫治平律師
張世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哲雄、王粉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陳哲雄、王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裁定羈押,復自100 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被告二人業經本院審結,就被告陳哲雄合併量處有期徒刑13年;被告王粉合併量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為確保上級審之審理及以後刑期之執行,故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2 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