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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綽光洪珮婷黃司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哲雄
被告
王粉
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張世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哲雄、王粉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陳哲雄、王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裁定羈押,復自100 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被告二人業經本院審結,就被告陳哲雄合併量處有期徒刑13年;被告王粉合併量處有期徒刑10年在案,為確保上級審之審理及以後刑期之執行,故上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2 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