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傳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因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第4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傳福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06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含IC板1 塊)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50 元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96年11月29日2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26巷5 弄19號旁工寮內,擺設「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1 台(含IC板1 塊)、現金350 元,被告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條例規定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9060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060 號偵查卷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因扣案之「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具1 台(含IC板1 塊),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另扣案之現金350 元,則為被告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得之物,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依上揭說明,均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