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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98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君豪黃苙荌何燕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9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萬昌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並於100 年6 月28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黃萬昌所涉殺人未遂、加重強盜等犯行,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要件相符。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堪認有逃亡之虞,且苟若有意逃亡或不願面對審判,方式甚多,未必均需具備相當資力始得為之,要與被告是否家境清寒不具資力無關,審酌本件被告犯罪情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有羈押必要。且被告前開情形尚難因具保使其消滅,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黃苙荌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9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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