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治平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魏俊彥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治平、魏俊彥因強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62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 年7 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