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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紹省林維斌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治平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魏俊彥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治平、魏俊彥因強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462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 年7 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瑜玲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