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
101年度訴字第19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豪君
- 選任辯護人
- 賴麗容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龔君彥律師
- 被告
- 洪郁珮
- 選任辯護人
- 陳智義律師
- 被告
- 黃立邦
- 選任辯護人
- 孫 寅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一帆律師
- 被告
- 張馴青
梁孟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1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1 行關於「101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記載,顯係「10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10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