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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高玉舜陳世旻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

                   101年度訴字第190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豪君
選任辯護人
賴麗容律師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被告
洪郁珮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被告
黃立邦
選任辯護人
孫 寅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
張馴青

      梁孟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一行關於「101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1 行關於「101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記載,顯係「10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100 年度偵字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高明德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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