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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伯厚蘇揚旭魏俊明

原告
京凌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銜錄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告
張慧中
被告
呂文欽
被告
呂育帆
被告
呂佩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慧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 年度易字第2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伯 厚

                   法 官 蘇 揚 旭

                   法 官 魏 俊 明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216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