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陳世坤
- 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琴律師
- 被告
- 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2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9萬8082元,其中2224萬元自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狀所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
明文,是藉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世坤以對被告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
27號案件),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刑事案件之共
同被告,已非起訴效力所及,且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陳國和亦僅與原告陳世坤於98年6 月4 日,在臺北市○
○○路○ 段105 號5 樓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舊址簽約等
情,參諸卷附當日不動產買賣協議書及相關支票,被告陳國
和僅以個人名義與原告陳世坤簽約,原告陳世坤亦係以被告
陳國和為受款人等證據資料,均難認被告陳國和係以如意家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身分向原告陳世坤詐稱合作開發
土地,致原告陳世坤受騙而受有損害之情,故原告陳世坤本
於民法第28條、第188 條等規定,具狀對被告如意家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
自有未合,應駁回原告陳世坤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同應併予駁回(至原告陳
世坤對被告陳國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