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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伯厚劉安榕張兆光

原告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被告
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2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29萬8082元,其中2224萬元自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見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狀所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定有
    明文,是藉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限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世坤以對被告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
    27號案件),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刑事案件之共
    同被告,已非起訴效力所及,且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陳國和亦僅與原告陳世坤於98年6 月4 日,在臺北市○
    ○○路○ 段105 號5 樓如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舊址簽約等
    情,參諸卷附當日不動產買賣協議書及相關支票,被告陳國
    和僅以個人名義與原告陳世坤簽約,原告陳世坤亦係以被告
    陳國和為受款人等證據資料,均難認被告陳國和係以如意家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身分向原告陳世坤詐稱合作開發
    土地,致原告陳世坤受騙而受有損害之情,故原告陳世坤本
    於民法第28條、第188 條等規定,具狀對被告如意家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於法
    自有未合,應駁回原告陳世坤此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同應併予駁回(至原告陳
    世坤對被告陳國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
    送民事庭審理)。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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