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邱自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邱自烱 邱陳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 告 鄭禮廷 被告鄭禮廷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張 兆 光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