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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鴻清張兆光劉安榕

原告
邱自烱
原告
邱陳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被告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被告
鄭禮廷

被告鄭禮廷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74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張 兆 光

法 官 劉 安 榕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