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 1號
- 原告
-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SINO-THA.2 Road,SA.district,.法定代理人 程萬遠送達代收人 魏憶龍律師被 告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束學陳束發蔡鴻傑黃振祥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靜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 年度自字第1 號、18號、101 年度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束學、陳束發、蔡鴻傑、黃振祥等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