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1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嘉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3307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