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義連
- 被告
- 林建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義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義連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3395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份、送達證書2 份、拘票1 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份以及本院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