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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林義連
被告
林建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義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義連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3395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 份、送達證書2 份、拘票1 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份以及本院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4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