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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伯厚劉安榕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聰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聰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禁見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文聰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證據資料(含同案被告曾憲文、葉瀚傑、莊瑞鴻之證述、證人周怡享、簡奕丞、陳昶馹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車行路線圖、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及鑑定書、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已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等罪嫌重大,且前揭所犯罪嫌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而被告全盤否認犯行,所辯與曾憲文、葉瀚傑、莊瑞鴻所證情節存有歧異,有待進行審理程序實質調查證據釐清認定,衡諸本案證據亦顯示被告林文聰參與將犯行推諉卸責予曾憲文之情,且被告復係涉嫌策劃謀議持槍當街射殺他人之重大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為圖免除或減輕罪責,有高度勾串或對相關共犯、證人實施不利舉措之虞慮,非予羈押禁見,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禁見之必要,遂裁定被告應予羈押禁見及延長羈押禁見在案。

二、茲本院於101 年10月22日訊問被告林文聰,並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仍矢口否認起訴書所載共同殺人未遂等重罪犯行,且被告已聲請傳喚證人李益州、吳佳育、莊瑞鴻、葉瀚傑、曾憲文到庭作證,是本案既尚未進行審理程序詰問前揭證人終結,被告羈押禁見之原因自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禁見之必要,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4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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