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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饒金鳳吳金芳蕭淳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紀炳芳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4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