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貫世
陳宏明
黃裕發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貫世、陳宏明、黃裕發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林貫世、陳宏明、黃裕發共同涉犯刑法第320 條之竊盜罪嫌、同法第325 條之搶奪罪嫌,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訊問後,依被告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證人陳姿圭、洪寶珠之警詢、偵查證述、以及證人吳信宏、呂素秋、吳信諺之警詢證述暨偵查卷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認被告等人涉犯前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前有搶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可稽,可認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規定,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1 年11月22日訊問後,認本案業已審結,且經本院於101 年11月12日判處被告林貫世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陳宏明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黃裕發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在案,又被告等人除前有搶奪前科外,本件更係於短期內為多次犯行,可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搶奪、竊盜之虞,故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而為確保執行程序之順遂,認被告等人併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 年12月3 日起延長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但書、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