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連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23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連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3 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何連紘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於同年月17日提起上訴,有刑事判決上訴聲請狀1 份為憑,然其雖提起上訴,惟書狀內並無敘述任何具體理由,自上訴期間屆滿後起算亦已逾20日,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之規定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