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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樊季康連雅婷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

                        第242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高憲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 律師
被告
孫訓威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1年度偵字第26844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高憲、甲○○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高憲、甲○○2 人被訴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2 人所為,均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按被告李高憲另被訴恐嚇部分及其與同案被告李高宇、謝乙安及丙○○3 人另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均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具狀撤回其對被告2 人之傷害告訴,揆諸首開說明,就此部分應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