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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伯厚劉安榕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陳銓
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朱陳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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