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4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秉曄
本件被告李秉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交易字第483號
本件被告李秉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