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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鄭水銓劉思吟陳佳君

原告
黃鈺雅
被告
盧明子

上列被告盧明子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第33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鄭水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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