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8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奕雄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18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 年8 月1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816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18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 年8 月1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