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39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志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5119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下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 年6 月2 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03 號前,以拾取之鑰匙3 支,插入告訴人曾德榮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API-320 號重型機車電門鎖,發動該機車而竊取之,得手後即騎乘該機車離去;嗣因告訴人發現機車失竊,報警處理,而為警於翌日下午2 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73巷口處查獲騎乘該失竊機車之被告,並扣得前述鑰匙3 支,始偵得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志強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562 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單1 紙在卷可按;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竊盜罪之犯罪行為地,係位於桃園縣桃園市;再被告於本件因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於本院之日即101 年7 月19日,並未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監所羈押或執行,此亦有卷首本院收狀戳1 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此外,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於本件繫屬當時,其所在地係在本院之轄區內。從而,本件被告住所地、所在地、犯罪地,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刑事案件自無管轄權,揆諸前揭條文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9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