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1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覓保無著,故於102 年1 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 年度簡字第100 號、第101 號、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 年4 月12日,有同署檢察官102 年4 月12日102執本字第2034、2036、3645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