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19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覓保無著,故於102 年1 月2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 年度簡字第100 號、第101 號、101 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在案,刑期起算日期為102 年4 月12日,有同署檢察官102 年4 月12日102執本字第2034、2036、3645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9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