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1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安欽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41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 年4 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191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41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 年4 月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