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貴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3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貴富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202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張貴富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202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 年2 月2 日航藥鑑字第1010232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然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與被告同時為警查獲之友人葉昌運所持有,且葉昌運因持有上開扣案之毒品海洛因而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01年5 月25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3528號判處拘役50日,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同時宣告扣案之上開海洛因予沒收銷燬確定一節,亦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業經本院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確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再次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係屬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