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建勳
- 選任辯護人
- 洪大明 律師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黃建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本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詐欺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 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