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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建勳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黃建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本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詐欺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0 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