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韋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即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