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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韋宏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