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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31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3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兵俊清
被告
王正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兵俊清、王正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壹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5 、6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1年8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3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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