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延收
莊慶輝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延收、莊慶輝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延收、莊慶輝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並於兩周內數次犯案,有事實足認渠等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及第7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 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2 人所涉本案犯行業經本院審結並判處刑責在案,足認被告2 人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第325 條第1 項搶奪罪、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郭延收非但於96年、98年間已有竊盜機車前科,又查被告2 人共同於本案時地二週內接續9 次竊盜機車犯行,均係以攜帶自備鑰匙竊取被害人之機車,可見被告2 人採隨機行竊方式,犯案手法猶如不定時炸彈,故認被告2 人尚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另查被告2 人共同於本案時地一週內接續犯下2 次搶奪檳榔業者財物犯行,皆持以玩具紙鈔向被害人佯稱真鈔,並待被害人出示找零鈔票,趁其不備之際而伺機行搶,足見被告2 人顯係有計畫犯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亦有反覆實施搶奪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又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參酌被告2 人所為本件9 次共同竊盜及2 次共同搶奪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 人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換言之,被告2 人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目前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1 年12月20日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