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勇毅
具 保 人 吳佩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佩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勇毅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具保人吳佩華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 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