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195號
第24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高憲
- 選任辯護人
- 趙平原 律師
- 被告
- 孫訓威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1年度偵字第26844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李高憲、甲○○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高憲、甲○○2 人被訴傷害部分之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2 人所為,均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云云(按被告李高憲另被訴恐嚇部分及其與同案被告李高宇、謝乙安及丙○○3 人另被訴殺人未遂部分,均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當庭具狀撤回其對被告2 人之傷害告訴,揆諸首開說明,就此部分應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