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涂秀陵
- 選任辯護人
-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24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5 月2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蔡明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24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5 月2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