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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曾淑娟曹惠玲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涂秀陵
選任辯護人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24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 年5 月29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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