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筑婷翁偉玲陳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東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3170 號、第33171 號、第33172 號、第33174 號、第33493 號、第33496 號、101 年度偵字第861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093號、第1094號、第1099號、第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東雄基於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犯意,於民國100 年12月7 日凌晨0 時40分許,在新竹市○○路00號(前市議員駱克銘服務處),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5 支、子彈137 顆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滑套1 個。嗣經警於上開時、地查獲,並扣得改造手槍5 支、子彈137顆及滑套1 個等物。因認被告曾東雄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同條例第13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業於102 年12月2日死亡,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553 號併案意旨書另略以:被告曾東雄於100 年12月7 日前數日某時,自不詳身分人士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土造手槍6 支及子彈141 顆後,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00 年12月7 日凌晨0 時40分許,曾東雄攜帶前述槍彈中之土造手槍5 支及子彈137 顆在新竹市○○路00號門前經警查獲(即本件起訴部分);至100 年12月28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借提在押之曾東雄偵訊,經其自願帶同警方前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00巷0 號6 樓之住處,起出前述槍彈中之土造手槍1 支與子彈4 顆,此部分犯行(未經許可持有土造手槍1 支及子彈4顆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併案審理云云。惟查,本件被告經起訴部分既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即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該案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