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陳銓
- 選任辯護人
-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朱陳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7號
張義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朱陳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