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和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和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度毒聲字第38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同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267號(起訴書誤載為第426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此間於90年1 月10日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90年7 月9 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3 月19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5年內之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8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部分起訴書漏未記載);再於96、97年間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9 月、8 月、8 月、5 月、9 月,並定應執行刑3 年6 月確定,甫於100年9 月7 日因縮短刑期期滿假釋出監,並於100 年10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9 月7 日執行完畢出監),詎被告陳嘉和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之犯意,於101 年1 月16日下午1 時某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51巷6 弄21號3 樓住處廁所內,以針筒注射靜脈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1 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日期為101 年4月6 日,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按)後之101 年4 月23日死亡一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張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