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信富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 段第11行關於「張麗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馨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 段第11行關於「張麗月」之記載,顯係「張馨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