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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0號

期貨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信富
選任辯護人
林俊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 段第11行關於「張麗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馨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 段第11行關於「張麗月」之記載,顯係「張馨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期貨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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