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0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洪珮婷王榆富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30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廷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2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謝廷明於民國101 年12月9 日17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欲穿越馬路,本應注意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又設有行人穿越道者,行人穿越馬路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不得在其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道路類別為縣道、路面狀況為柏油而乾燥且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任意於道路上奔跑且未依規定穿越行人穿越道,適有告訴人俞平倫(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女友蔣依潔,沿新北市三重區過圳街往忠孝橋方向行駛,行經上址,不及閃避違規穿越道路之謝廷明,而致告訴人、蔣依潔人車倒地(蔣依潔受傷部分未據告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手挫傷、腕挫傷、肘、前臂及腕磨損擦傷併感染、小腿及踝磨擦損傷併感染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3 年6 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悟股卷第130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陳威憲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0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