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40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3 年3 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406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40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3 年3 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