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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廖怡貞黃沛文張景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00號

上訴人
顏成俊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300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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