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7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楷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楷翔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馮楷翔因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7月24日將其羈押在案。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8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係經發佈通緝後始為警緝獲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此羈押事由現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