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7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07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虔龍

上列被告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869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虔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參照)。本案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已於偵訊時認罪,核與現場錄音譯文相符,事證相當明確,且被告所犯乃最重本刑有期徒刑6 月之輕罪,本於明案速斷之原則,應無仍依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爰於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對制服員警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所生危害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紀錄,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