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83號
- 上訴人
- 陳慶虔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4 月1 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簡字第21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慶虔於警詢及偵查時所供陳之唯一住所即「桃園縣龜山鄉○○街00巷00號4 樓」,有送達證書可稽,卻遲至同年7 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