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81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福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調偵字第2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福財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非端,前已因多次竊盜經法院判處罪刑,竟仍再為相同類型之本案,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守法觀念實有欠缺,惟此次竊得之金額為新臺幣3,000 元,尚非鉅大,復已賠償告訴人李衍沛所受之損害而達成和解,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1 份附卷可參,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調偵字第2523號
    被      告  劉福財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街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卑南族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福財於民國102年4月30日12時45分許,騎乘不知情之劉福
    金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
    ○路00號之臺灣村田板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村田公司)
    時,見該公司暫無職員辦公,認有可乘之機,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侵入該公司(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
    告訴),竊取李衍沛所有擺放在該處工作機臺附近之皮包內
    現金新臺幣3,000元得手後,花用殆盡。嗣經李衍沛報警調
    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衍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福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衍沛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證人劉福金之證述;
   (四)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臺灣村田公
         司、下車後步行進入該公司暨被告侵入該公司內行竊
         之現場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共18張在卷可資佐證,被
         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審酌被
    告犯後坦承認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尚佳等情,酌
    予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檢察官   林  修  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81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