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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曾淑娟傅明華廣于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志維因加重強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審理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2 年1 月28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 年4 月17日訊問被告,並各聽取檢察官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之犯行,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危害顯著,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是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2 年4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廣于霙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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