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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廖怡貞張景翔黃沛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世宗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律師(法律扶助)
被告
許雅惠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世宗、許雅惠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世宗、許雅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林世宗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許雅惠則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而其等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部分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其等涉此重罪,依其等先前均有因輕罪執行即遭通緝之前案紀錄,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裁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起執行羈押。

二、嗣本案經調查審理後,業於102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 年11月8 日宣判。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02 年11月8 日宣判後再次訊問被告2 人,仍認被告林世宗涉犯上開罪嫌確均屬嫌疑重大、而被告許雅惠涉犯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亦屬嫌疑重大,本院因認原羈押被告2 人之原因迄今仍屬存在,且依其等所犯重罪,原羈押被告2 人之必要性亦無從以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加以替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2 人均自102 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黃沛文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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