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恆德
- 選任辯護人
- 蔡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就其被訴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竊取被害人董星巖(原名董庭歡)財物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緝字第792 號、第793 號、第794 號、第795 號、第796 號、第797 號、第799號、第800 號、第801 號、第802 號、第803 號、第804號、102年度偵字第9874號、第10198 號、第11291 號、第11451、第11503號、第11877 號、第12355 號、第13165 號、第14073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