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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廖怡貞黃沛文張景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恆德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就其被訴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竊取被害人董星巖(原名董庭歡)財物部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緝字第792 號、第793 號、第794 號、第795 號、第796 號、第797 號、第799號、第800 號、第801 號、第802 號、第803 號、第804號、102年度偵字第9874號、第10198 號、第11291 號、第11451、第11503號、第11877 號、第12355 號、第13165 號、第14073號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2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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